PREFERENTIAL POLICIES(优惠政策):

深圳市⼈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创新促进⾼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年九⽉二十⼀⽇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提升⾼新技术产业发展⽔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 加强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
    (一)鼓励企业、⾼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重大专项、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国家科学中心、国家实验室等建设任务,凡在 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配套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 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 1500 万元配套⽀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心、973 和 863 等各类国家计 划及项目,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 800 万元配套⽀持;并⽀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 担各类⼲⼴广东省的科技计划及项目。国家对本政策措施上述配套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予 以配套⽀持。
    (⼆)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予以最高 500 万元资助;市级⼯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予以 300 万元资助。评估优秀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程中心,予以最⾼
  • 高 1000 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 助;评估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予以最高 500 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优秀的国家级企业 技术中心、市级⼯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最高 2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三)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国家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深圳设⽴独 ⽴法⼈资格、符合深圳⾼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予以最⾼高 500 万元建设资助。
    (四)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机构等,进⼝口规定范 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品,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便捷通关服务。

⼆、加大吸引⼈才⼒力度,凝聚创新第⼀资源
(五)市政府设⽴产业发展与创新⼈才奖,每年安排 2 亿元,按照《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 才奖暂⾏办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予以奖励。
(六)市政府每年安排创新创业计划专项经费,举办全国性的创业大赛,吸引创业投资机构投 资具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服务等创业项目,⼲⼴广泛聚集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在深圳创业。市科技 研发资⾦金每年安排 3000 万元⽀持竞赛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项目或者创办创业企业。在创新型 产业⽤房规划中,政府投资建设 5 万-8 万平方⽶⽤房,⽀持竞赛优胜者创办的创业企业⼊驻,对⼊ 驻企业予以 2 年免房租、第三年房租减半资助,并提供商业企划等配套服务。
(七)扩大我市⼈才公寓供应计划规模,将高新技术产业创新⼈才住房纳⼊⼈才公寓供应计划,并按规定条件申请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住房。对于符 合条件未能享受⼈才公寓政策的予以安居资助。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高新技 术产业创新⼈才租赁。

三、继续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深圳经济特区内在 2008 年 1 ⽉月 1 ⽇ (含)以后完成登记注册、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 取得第⼀笔⽣生产经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年⾄至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2008 年 1 ⽉月 1 ⽇以后注册成⽴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免三减半” 所得税优惠政策后 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财力部分 50%予以研发资助;2008 年 1 ⽉月 1 ⽇以后注册成⽴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家“⼆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认定当年和第⼆年 2 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 50%予以研发资助; 2008 年 1 ⽉月 1 ⽇前注册成⽴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免六减半”政策的,2008 年、2009 年按其缴纳 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方财⼒部分 50%予以研发资助。
(⼗)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起,可以上⼀年增值税为基数,形成的新增增 值税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3 年内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购置新建⽣生产经营⽤房缴纳契税,由 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在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 2 年内缴纳 房产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和第⼆年 2 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 深圳地方财力部分 50%予以研发资助。本政策措施第九条、第⼗条以及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不重复 享受。
(⼗⼆)重点软件企业在享受国家所得税“⼆免三减半”中的“三减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得税优惠 期满后 5 年内缴 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财力部分 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三)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形资产计⼊当期 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 50%加计扣除;形成⽆形资产的,按 照⽆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四)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 ⽅法。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形资 产进⾏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
(⼗五)加大市科技研发资⾦金投⼊,⾃ 2009 年起,连续3 年,每年新增 3 亿元,重点在软件与 ⺴⽹网络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照明、新能源等产业领域,开展⼀批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前沿技 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与应⽤ ⽰示范,增强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加⼤高技术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投⼊,⽤于引进我市产业链关键技术、缺失环节和重大项目。
(⼗六)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 ⽰示范,对开放式、专业化 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建设予以资助。 (⼗七)企业⾃ ⾏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推⼲⼴广应⽤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 售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的,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3 年内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经认定的拥有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主创新产品,⾃认定之⽇起 2 年 内,该产品新增利润形成地方财力部分,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部分 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 助。

四、保障⼟地资源供给,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九)启动创新型产业⽤房建设⽅案,⾃ 2008 年到2010 年底,我市建成 500 万-600 万平⽅方 ⽶米的创新型产业⽤房,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保障创新型产业⽤房优先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利⽤计划,在每 年新增工业⽤地中,高新 技术产业⽤地所占⽐比例不低于 60%。
(二⼗一)积极发展互联⺴网产业,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对基于⺴网络技术应⽤的新业态企业予 以研发资助。

五、优化创新环境,加速知识与技术成果产业化
(⼆十二)⽀持技术市场发展,扩大技术和项目来源,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对建⽴技术转移 机构的高等院校,资助其开办费 50%、最高 50 万元;对开展技术转移协作的高等院 校,根据其技术转移协作情况,并经考核合格后每年资助最高20 万元。⿎励和⽀持科技中介发 展,加大科技中介从业⼈员的培训、考核、规范与监督⼒力度,促进科技中介健康有序发展。
(⼆⼗三)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程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家和本市⾃主创新产品目录 中的产品和服务。政府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 ⻔门应将承诺采购⾃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国产和 本市设备采购⽐比例⼀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 60%。不按要求采购⾃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付 资⾦金。
(⼆⼗四)本市企业开发的⾸首次投放市场、代表先进技术 发展方向、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具有⾃主知识产权的⾃主创新产品,经认定后应当实⾏政 府⾸首购。

六、建⽴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改善融资环境
(⼆⼗五)市政府与担保机构、银⾏共同设⽴再担保资 ⾦金,为企业⼩小额短期资⾦金需求提供信⽤再担保,扩大企业创新资⾦金的来源渠道。⿎鼓励政策性银 ⾏、商业银⾏、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市政府设⽴ 10 亿元重点民营企业大额中 ⻓长期银⾏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为⾻骨干企业增信。
(⼆十六)市政府分阶段投资 30 亿元设⽴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培育种⼦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 成⻓长。建⽴天使投资⼈备案登记制度,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其所投资种⼦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进 ⾏配投参股。
(二⼗七)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 上(含 2 年),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期的创业企业实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 方财力部分,⾃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起,按照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 2 年予以 100%资助,后 3 年予以 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 (二⼗九)⿎鼓励来深圳创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 50%以上在深圳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之 ⽇起 3 年内,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财力部分予以 50%资助,符合条件的 可享受《深圳市⽀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探索创建⾮非公开股权柜台交易市场,提高创业、创新型企业 私募股权融资效率和⾮非公 开股权流动性,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为公开资本市场培育上市企业资源。
(三⼗⼀)积极争取高新区进⼊股份代办系统试点,推进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 转让系统挂牌⼯作,对在该系统进⾏股份报价转让的企业,予以最高 180 万元资助。
(三⼗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本政策措施发布之⽇起 3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 实施办法与操作规程,明 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加强考核监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各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 实际情况,根据本政策措施制定实施办法。
(三⼗三)本政策措施⾃发布之⽇起实施。深圳市⼈民政府《印发关于进⼀步扶持高新技术产 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深府〔1999〕171 号)同时废⽌;深圳市⼈民政府《印发关 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府〔2001〕11 号)第七条同时停⽌执。本政策措施 发布以前经批准享受财政优惠政策但尚未期满的,可以继续享受⾄至财政优惠政策期满。国家政策若 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政策措施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